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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将我厅职能职责、法律依据、群众关注的主要问题、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标准和结果、监督渠道和责任追究公布如下: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2.拟定全省林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林业资金;监督全省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编制全省全民义务植树发展规划和重点绿化工程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负责防治荒漠化有关国际公约在我省的履约实施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4.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的管理。管理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依法审核征用、占用林地项目。

5.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定及调整全省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审核报批工作;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有关国际公约在我省的履约实施工作。

6.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协调和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乱捕滥猎野生

动物资源的重大案件。

7.组织、指导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工作,指导林木种苗的检疫工作。

8.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指导、监督林业系统财务工作,负责全省林业统计工作。

9.指导各类商品林、生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10.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的建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森林防火条例》等国家颁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辽宁省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定。

三、重点事项

根据我厅实际,政务公开的重点事项有:省预留采伐限额特批、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木材运输证明核发、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各种许可证、运输证、进出口手续审批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等。对这些重点事项,分别采取公示板、公告、报刊、政务信息网等方式进行公开,以便群众监督。

四、办事时限

凡基层单位或个人向省厅(包括处室)报送请示性文件或事项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厅领导,一般应于7个工作日内正式回复。其它事项或文件确需回复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林木采伐证、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书将按照程序随到随时办理。

五、办理标准及结果

机关及有行政执法业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森林法》等法律、法规,恪守行业行为规范,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到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清正廉洁、耐心细致、文明礼貌。能办的事情尽快办,不能办的事情忙回复,不能独立答复的,尽快与相关部门协调,确保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廉洁高效地履行工作职责。

七、监督渠道与责任追究

监督电话:024-23448915 日常监督工作由省监察厅驻林业厅监察室负责。

对行政和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有违法违纪或不遵守规定的行为,将依照《森林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查处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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