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林业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三)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省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相关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法规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辽宁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审核征用、占用林地项目,管理重点国有森林资源,承担重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拟订湿地保护的有关地方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省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我省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出全省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的建议;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负责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全省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我省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我省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我省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有关政策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和防扑火工作,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编制全省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拟订林业产业政策和实施规则,引导林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林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指导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林地;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省级林业资金,监督全省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管国有林业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省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编制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检查监督全省林业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厅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全省林业统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林业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和监督执行厅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负责文秘、机要、档案、会务、信息、保密、督查、信访、保卫、外事接待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后勤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新闻发布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提出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建议;拟订我省林业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协调林业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承办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三)造林绿化管理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全省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处。
 
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评估,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林权的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承办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森林资源及其管理机构;负责重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木材检查站工作。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研究提出全省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的意见;承担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有关管理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履约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
 
承担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七)森林公安局(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掌握全省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协调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承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督促查处重特大森林案件;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八)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
 
编制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提出省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省级林业资金;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省财政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负责统计工作;负责厅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
 
(九)科学技术处。
 
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建设、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监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指导国外林业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
 
(十)林业产业处。
 
拟订林业产业政策和实施细则,研究提出全省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措施,指导林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林业产业资源的合理配置,组织、指导省级林业重点产业建设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核工作,推动林地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林业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一)人事处。
 
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事项;指导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指导林业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承担外事管理有关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辽宁省林业厅机关行政编制60名。省森林公安局(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省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为省林业厅直属行政机构,政法专项编制5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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